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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环发〔2009〕27号
各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现将《365bet英国_365易贷官网_365bet登录地址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365bet英国_365易贷官网_365bet登录地址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落实建设项目污染处理设施“三同时”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对象 (一)市和县区环保局已审批的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 编制环评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可以用简易程序办理。 (二)受委托验收上级机关审批的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验收权限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受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可以对指定项目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试运行监管 (一)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及配套环保设施建成,项目单位要向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投入试运行。 (二)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有生化处理系统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可允许为六个月;试运行期需要延长的,应重新申请批准,但最长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三)申请建设项目试运行时,项目单位必须提供建设项目环保工程实施情况,环境监察机构出具的项目建设期“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意见,实行环保工程监理的项目应有监理单位的监理意见。 (四)建设项目试运行申请按科室分工受理承办。工业污染控制类、城市建设类等建设项目由污染控制科受理承办;生态保护类、农村建设类等建设项目由生态保护科受理承办。 (五)在建设项目建设和试运行期间,审批项目环评的同级环境监察机构和所在县区环保部门负责项目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试运行、超期试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 (六)试运行的现场监督检查应制作监察笔录,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日常监管的原始资料。 (七)项目单位申请竣工环保验收时,建设项目日常监管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出具书面的监察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材料。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由建设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 (二)承担竣工验收的监测单位要编制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方案。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和项目情况、周边环境状况确定特征污染因子、监测点位、监测频次,污染物浓度监测、总量监测等内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方案报 审批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监测方案报该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机关备案。 (三)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必须在企业生产达到规定负荷以上,生产持续、正常情况下进行。 (四)监测机构形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载明监测过程、生产状况和指标结果,判定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达标情况,核算污染物排放总量,给出竣工验收监测结论、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生态类项目须编制生态调查报告。
第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申请 (一)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内,建设单位应向审批环评文件的机关提出竣工环保验收的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控制或生态保护工程实施和试运行情况报告; 2、环境监测机构的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生态类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调查报告; 3、环境监察机构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察意见; 4、所在县区环保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预审意见。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材料由承办该项目试运行申请的科室受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查 (一)书面审查 1、承办科室受理申请验收材料时,应对其完整性和规范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当面要求补正或予以退回。 2、申请材料齐全、书面审查不符合验收条件或不予通过验收的,即提出不予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决定意见。 (二)现场核查 1、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书面审查的建设项目,由项目验收承办科室、环境监察机构、专事监管机构、环评编制单位、验收监测单位及所在县区环保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2、验收组要现场核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保部门审批决定及预审意见中的要求事项和内容是否落实、验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等内容,核查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及达标排放可靠性。 3、现场验收会议一般议程。 (1)确定验收组组长(副组长)及验收组组成人员; (2)听取建设单位项目实施,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配套环保工程运行情况,生态类项目应侧重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3)现场查看项目污染控制、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和环保工程运行情况; (4)环评编制单位评价建设单位项目环评文件执行情况; (5)监测单位通报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情况及结果,生态类项目竣工验收生态环境保护调查报告及结论; (6)监察机构通报项目建设过程、试运行期间日常监管情况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察意见; (7)项目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通报项目建设过程、试运行期间日常监管情况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预审意见; (8)验收组成员进行讨论,发表评价意见,明确是否同意通过验收,拟定现场验收意见; (9)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 4、现场验收应制作会议记录、验收组成员及参会人员签名单。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决定 (一)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负责人,将项目竣工相关材料、验收组现场验收意见及有关情况提交局环评审查委员会审核,形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批意见。 (二)审批意见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分管副局长签发。
第九条 承办时限 (一)建设项目试运行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验收,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 验收责任 (一)实行验收工作责任制。验收组组长及验收人员对验收结论负责,环评单位对项目环评符合性结论负责,监测单位对竣工验收监测结果负责,环境监察(监管)机构对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结论及监察意见负责,所在县区环保部门对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预审意见负责。 (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组组长及验收组成员因过错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知之日起执行,我局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县区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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